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审批的一种教育教学活动。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1.办学主体:必须而且至少有中外两个办学主体,办学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2.办学地点: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在中国境内进行;
3.办学方式:是合作办学而不是合资办学;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办学。合作办学主要指中外双方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方面的合作,也包括外国教育机构投入资金加强合作。
4.招生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也可依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
5.可以利用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外国和港澳台来华留学生,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注册和管理应按照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办法执行。
6.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获得合法办学资质。不允许在中外合作办学获得批准前招生。
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外国大学预科班、双联学位、双语授课项目、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等,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范畴。
二、如何查询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下同)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网址为http://www.crs.jsj.edu.cn。
三、中外合作办学有哪些基本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有三种基本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上三类也简称独立法人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项目。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从法律地位上划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目前正式设立的有7所,正在筹备设立的2所,正式设立的有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温州肯恩大学;筹备设立的是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筹)、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筹)。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目前国内有60余所,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欧清洁能源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技术学院等。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如何区分中外合作办学与其他涉外办学模式?
与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相近的涉外办学模式主要有联合培养和双联学位等。两者区别在于是否依法申报并获批;是否依法管理和运行;是否实质性地引进并使用外方高校优质课程和师资;是否有完整独立的人才培养计划和学生管理体系。
联合培养、双联学位等涉外办学模式并没有相应国家法规对其进行专门规范,在教育国际合作实践中,一般是指通过学分互认和双校园培养、两校学位授予而实现的教育国际人才培养合作。其特征是:
1.项目备案制。此类办学是高等院校教育开放的内容,不需要行政许可,但必须针对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生进行实施。如涉及授予外方学位,有关办学协议如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可以方便了解项目信息及参与学生人数、名单,缩短认证周期;
2.对外方是否有外籍教师、外方课程引进无具体要求;
3.中外两套人才培养计划,学分互认。中外大学通过对双方同一学科专业的课程评估,相互认可对方的学分;
4.中外双校园分段式衔接学习,学生通过在中外两个校园分阶段的学习,完成双方约定的毕业和学分数等学习要求;
5.学籍管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中方院校在学生赴国外交流期间,一般采取保留学籍休学,或继续注册学籍两种形式;
6.中外合作院校一方或双方授予学位;
7.无特殊学费政策,学费标准按照普通高校学生标准进行,学生在国外期间一般按照中外两校约定进行收费;
8.日常管理纳入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当中。由于没有法规明确定义和规范,此类办学在学分互认、学生在双校园学习安排、教学质量要求、学位授予等方面均由中外院校根据其办学自主权进行双方协议约定进行,形式上变化较多。中外合作办学是由《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定义的,与联合办学和双联学位等区别在于:
1.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办学行为受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调整和保护;
2.办学是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目的,对所引进的资源有明确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目前为: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3.中外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
4.不以中外双校园学习为完成毕业要求的必要条件;
5.注册学位授予方的学籍。授予一方学位,注册一方学籍;授予双方学位,注册双方学籍。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还需在入学后注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注册认证系统;
6.学位授予按照中外双方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授予一方或双方学位;
7.学费按照培养成本补偿的原则,报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物价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8.学校管理和国家系统管理同时进行。中外合作办学除纳入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之外,还按照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管理要求,定期进行评估、续办申报等。
五、如何区分中外合作办学与境外办学?
学地点、培养对象、法规依据方面均不同。
境外办学是指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外通过独立或合作开展的办学活动,这类办学的招生对象是外籍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是将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国内,主要教育教学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招生培养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法规依据是《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
第二部分办学现状
六、中外合作办学批准的机构和项目有多少?
截至2016年6月,全国审批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411个,其中机构209个,项目2202个。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已经初具规模,并且结构日趋优化,分布日趋合理,办学效益初现。中外合作办学在推动我国办学体制改革,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教育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公办、民办高校一起,被称为“三驾马车”。
七、中外合作办学当前培养规模是多少?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院校约有1000个,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45万人,占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1.4%,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50万人。
八、中外合作办学参与院校国内外分布情况?
1.国内高校分布
截止2014年初统计,全国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高校有577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21%。“985工程”、“211工程”高水平大学79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16%。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498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84%。
2.国外院校分布
国外来华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家和地区有30多个,其中,英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法国、爱尔兰、韩国、日本是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国家的前十名。
九、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分布如何?
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结构逐步优化。国家重点支持高校在理工农医等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初步改变了以往人文经管和社会科学为主的局面。从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看,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涉及11个学科,举办项目最多的是工学,占37%;其次是管理学、经济学,占30%,而农学、法学、历史学项目所占比例均在2%以下。
十、中外合作办学的地区分布如何?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区域分布渐趋合理。除西藏、青海、宁夏3省区外,内地其余省份均有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对中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给予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近年来支持中西部省份举办了257个项目,占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举办项目总数的44%。同时,推动东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基础比较好的高校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十一、中外合作办学在教育教学方面的成效如何?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德育教育等方面初步显现出办学机制带来的显著成果,如有众多教学成果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人才培养得到社会用人单位的高度肯定,大学治理从理念到管理为国内教育做出了可贵的探索,特色化的党建和德育教育得到肯定。
第三部分申报、审批、评估和认证
十二、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
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办学机构和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办学层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职业培训类机构和项目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由拟举办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和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应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如前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曾下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作为具体管理政策依据。
十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时间?
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要求是什么?
自2014年下半年起,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实行网上申报,本科以上项目申报网址:http://sp.crs.jsj.edu.cn,本科以上机构申报网址:http://jgsp.crs.jsj.edu.cn,网上申报材料内容如下:
1.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2.真实性保证(原件扫描);
3.合作办学协议、章程等中、外文原件(章程仅对机构要求提供);
4.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5.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7.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8.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9.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11.教学大纲;
12.选用教材目录及其基本信息;
13.教学计划及进度安排表补充说明(如为跨境分段式项目,可在此处上传不出国(境)学生在境内教学计划;或者如为研究生项目,因课程体系与本科生不同,可单独上传培养方案);
14.外方合作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材料;
15.其他材料上传。除规定材料外,其他支撑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政策、资金支持证明或成本测算等等;
16.形式审查补充材料;
17.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组织的评估报告。
十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报材料的要件有哪些?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附:教育部官网-行政审批:
http://www.moe.gov.cn/jyb_zwfw/fwxx_xzsp
1.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http://www.moe.gov.cn/jyb_zwfw/fwxx_xzsp/xzsp_xm/xm_xm6/xm6_fwzn
2.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http://www.moe.gov.cn/jyb_zwfw/fwxx_xzsp/xzsp_xm/xm_xm7/xm7_fwzn
十六、中外合作办学禁止举办的领域有哪些?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
1.办学层次方面,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各类中外合作办学;
2.办学类型方面,不得举办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中外合作办学;
3.办学主体方面,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4.教育内容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十七、如果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未被批准怎么办?
凡申报涉及如下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不批准中外合作办学的申请:
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2.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3.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凡未获得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均可依法向所申报的教育行政部门索要书面理由。
如果是有违国家法规、政策明令禁止的问题而未获批准,应坚决纠正;如果条件制约无法达到,则应考虑放弃申报。在国家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考虑以中外合作办学以外的其他涉外教育合作的形式开展。
如果是因筹备工作不到位,则应努力整改,待条件完备后再次申报。在此期间,还应该同时与外方合作者积极沟通,消除误会,共同面对。
十八、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基本情况如何?
1.评估对象: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境内外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2.评估性质:合格评估。标准依据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而制定。
3.评估周期:原则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4.评估方式:采用单位自评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5.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6.评估的实施机构: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是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高中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实施机构,网址是http://gzpg.ceaie.edu.cn,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
心是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实施机构,网址
http://www.cdgdc.edu.cn/xwyyjsjyxx/zlpj。
十九、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是什么?(以2016年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