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
3.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
4.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警告或暂缓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取消1-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解除1年现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并相应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处分期限结束,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申请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相应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