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突出规范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权力制约的录取工作机制,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和艺术类及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及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经高校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认真组织好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经我部备案、核准、分送的招生计划。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计划要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预留计划应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和考生大省倾斜,并在有关省份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有关高校未做分省编制的特殊类型计划,要在录取时根据实际录取人数将计划调整至生源地省级招办。高校要建立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的制度,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未经我部审批或备案确认的各类办学机构一律不得安排招生,未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及我部批准的军队院校一律不得招收无军籍学生。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及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招收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二、深化招生录取改革。要严格执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及经教育部备案的各地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核。要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等文件要求,坚持试点定位,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要严格自主招生录取程序,实行单独填报志愿,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各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及入选专业、省级招办测算的高校模拟投档线进行投档录取,原则上于本科一批前完成录取。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份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各省级招办要认真做好考生志愿填报和模拟投档线测算。各试点高校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不得录取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自主招生计划不占用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各试点高校要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不得擅自扩大教育部规定的招生比例。经教育部同意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科学选才的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试点招生规模,及时公开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
要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适度扩大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评价录取的高职院校范围,健全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适度提高高职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比例,力争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招生人数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要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贯通招生,招生专业应以艺术、体育、护理、健康服务、社会服务、学前教育以及技术技能含量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为主。要规范中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贯通招生,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
要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认真完成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招生任务。要会同户籍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违规惩处,严格审查考生资格,坚决整治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要优化工作流程,探索完善投档录取办法,增加考生选择机会。国家专项计划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不得擅自将未完成的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录取,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高校专项计划要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不得录取不具有农村身份或超出各省(区、市)确定的实施区域的考生,录取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办法由各省(区、市)因地制宜确定。
要改进录取方式,推行和完善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办法,优化信息服务,方便考生填报志愿。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适当增加平行志愿数量,降低考生落选风险;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一档多投”录取模式,依据考生志愿将档案同时投放多所高校,增加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机会。要逐步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2015年试行减少录取批次的省份要认真论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多次模拟、平稳实施。
三、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艺术类及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及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和录取结果的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录取优惠分值、拟录取高校及专业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明确录取各阶段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各批次招生流程、志愿填报时间及办法、投档和录取的规则及结果、未完成计划志愿征集办法、个人录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