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妥善处理学院内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改革的顺利实施,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本规则适用于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校内教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纠纷。
三、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调解学校行政方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本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调解组织
一、调解委员会设委员7名,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非上述代表担任,人员结构为:
(一)教代会代表4名,由学院工会推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决定;
(二)学院行政代表3名,由学院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人事处长、工会主席组成;
(三)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二、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做好调查
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三、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四、调解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本校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时,应由校工会按规定另行推荐,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决定调整人选。
第三章 纪律
一、学校调解委员会委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可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和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如是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亲属关系及利益关系的举证由提出方提供,如无举证将不受理回避申请。
二、 调解委员会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严守如下调解纪律
(一)调解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准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如有违反经查实提交学校纪委处理。
(二)劳动人事争议教职工方当事人是在职职工的,在调解期间不能因调解影响本职工作。
(三)争议行政方当事人应尊重争议方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陈述,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解或对争议职工进行压制打击。如有此类情况发生,调解委员将上报校调解委员会处理。
(四)当事人应该互相尊重、心平气和,充分协商,不能意气用事、恶语相加、激化矛盾,不能无理取闹,干扰、妨碍调解和报复。
(五)争议方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调解人员的权威,不得威胁、侮辱和伤害调解人员的名声、荣誉和身体。调解人员有权依法追究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一、 本条例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代表大会决定修订,并由调解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