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学院消防安全建设,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和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负责制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学院各部门均应重视消防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及全院师生。
第四条学院实行消防安全奖惩规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对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学院重大损失的部门,给予该部门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通报表扬,并根据挽回的损失大小给予一定表彰;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一定表彰。
第六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在全校内给予通报表扬,并视影响大小给予一定表彰: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学院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使本单位避免重大损失者;
3、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事迹突出者;
4、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理论或实操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5、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第七条每年年末,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年度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评选出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给予该部门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
1、没有按照学院要求建立部门消防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
2、没有按照学院消防安全有关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或工作开展不力的;
3、明知本部门职工或负责区域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操作规章行为而不进行制止的;
4、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第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该部门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1、消防安全组织不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
2、受到公安消防机关处罚的;
3、重大火险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4、不配合或阻挠公安消防机关、学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或不能及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学院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见整改的;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个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评先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2、无故缺席学院组织的消防培训、演练及其他消防活动的;
3、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及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4、在禁烟区吸烟及使用明火或在校园及公寓内焚烧垃圾的;
5、在人员密集场所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的;
6、擅自使用和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故意损坏、盗窃消防设施器材的;
7、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或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8、学院重点防火岗位工作人员擅离职守的;
9、发现火险隐患没有及时上报,也没有采取安全可靠防护措施的;
10、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