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www.yuebo136.com 消防维保服务(二次)
预算金额:人民币9万元。(含税金)
询价方式: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
维保需求:对全校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排送烟系统;防火隔烟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其他消防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磁控门、疏散标识、应急照明、防火门、逃生缓降器等非消防联动系统进行维保。(具体维保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方经营范围需包含本次招标内容。(需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体现)。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0年度至今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表(财务状况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提供承诺书等);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0年度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企业设备配备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附表1、附表2的要求。
(二)企业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供应商提供省级及以上平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供近半年以内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报价。
(六)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参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
(七)在近三年内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八)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九)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十)供应商授权唯一一人办理谈判报名及谈判活动相关事宜,该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应为供应商在职人员,整个谈判过程不得更换委托代理人。
(十一)供应商授权的合同签订人和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社保证明(社保证明要求自购买文件月份前半年及以上,提供社保局网站打印件,并且在社保局网站可查询到社保信息)。
(十二)供应商低价中标后,我单位有权对中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投标文件、资料与实地考察的结果不相符或存在挂靠投标、虚假投标等行为,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即刻作废,并列入黑名单。由其他符合要求、价格相对较低的供应商依次递补。
(十三)供应商实际派出的维保技术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的备案人员相符(我单位有权查验维保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如不相符或无相关资格证书,不得参与维保技术服务,且供应商应立即予以纠正。如供应商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我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相应追究供应商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报价文件接收时间、地点
由于当前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本次报价文件统一接收时间在2022年12月23日9时,潜在供应商把整理好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盖章签字);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相关材料)附上报价单(盖章),密封装订成册,密封处加盖公章,送到到学校门口,并拨打学院报名联系人电话确定。
地点: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东路1号,www.yuebo136.com 。
四、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2.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3.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采购人设定的采购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五、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www.yuebo136.com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东路1号
报名联系人:全恒光
电话:0432-66137501 15243213070
项目咨询联系人:王弘屿
电话:15844228699
附件1
维保内容及要求
一、维护保养范围
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www.yuebo136.com 设置的以下消防系统:
1、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气体灭火系统;
4、排送烟系统;
5、防火隔烟系统;
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7、其他消防报警联动控制系统;
8、磁控门、疏散标识、应急照明、防火门、逃生缓降器等非消防联动系统。
(二)消防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维保区域及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功能
负责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控制器、探测器、手报按钮、声光报警器、楼层报警显示器、消防应急电话、联动控制模块、线路等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和功能性测试,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消防供水系统
负责对喷淋系统、水炮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泵房巡检柜、控制柜、消火栓控制按钮系统的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和功能性检测;负责对消防泵的功能性检测;负责泵体、阀门日常检查、保养、维修。确保消防供水系统处于工作常态并符合消防部门检查要求。
3、气体灭火系统
负责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保养、维修,确保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排送烟系统
负责对排送烟系统的功能性检测和维修,并对控制柜进行日常检查、保养、维修。
5、防火隔烟系统
负责对防火隔烟系统的功能性检测和维修。
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负责对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和功能性测试,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7、其他消防报警联动控制系统
负责对消防报警联动系统电源强切、卷帘联动、电梯迫降、消防广播、消防电话、警铃等联动功能检测,保养和维修。
8、磁控门、疏散标识、应急照明、防火门、逃生缓降器等非消防联动系统
负责对磁控门、疏散标识、应急照明、防火门、逃生缓降器、实训和公寓应急广播等非消防联动系统的外观、功能性检测、并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
二、维护管理技术要求、方法
(一)乙方应每两周对甲方所属的全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并将巡查情况以文字报告的形式(加盖维保单位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报甲方。巡查内容如下:
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工作状态,消防电源末端切换装置工作状态。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区域显示器运行状况,CRT图形显示器运行状况,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况,手动报警按钮外观,火灾警报装置外观。
3、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结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4、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外观,消防卷盘外观,室外消火栓外观,启泵按钮外观。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报警阀组外观,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
6、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储瓶间环境,气体瓶组或储罐外观,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紧急启/停按钮外观,放气指示灯及报警器外观,喷嘴外观,防护区状况。
7、防烟排烟系统:挡烟垂壁外观,送风阀外观,送风机工作状态,排烟阀外观,电动排烟窗外观,自然排烟窗外观,排烟机工作状态。
8、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外观,扩音机工作状态。
9、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电话外观,插孔电话外观。
10、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外观,防火门启闭状况,防火卷帘外观,防火卷帘工作状态。
11、消防电梯:紧急按钮外观轿厢内电话外观,消防电梯工作状态。
12、可燃气体报警探测系统: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外观,运行情况,探头外观。
13、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消防水鹤、磁控门、疏散标识、应急照明、防火门、逃生缓降器、应急广播外观,工作状态。
14、甲方将两周内自检发现的设备故障清单交给乙方,乙方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二)乙方应每月对甲方所属的全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单项检查、测试,并将检查记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甲方(文件形式参考年度消防检测样本,包含必要的文字、图表、数据和照片,加盖维保单位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备电切换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的警报功能,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报警显示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和显示。其中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5%(每月不重复检查)。
3、消防供水设施:增压设施压力工况,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4、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出水及压力,消火栓启泵按钮,系统功能。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每月不重复检查)。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放水,末端试水装置放水。其中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每月不重复检查)。
6、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量,模拟自动启动系统功能。
7、防烟和排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机以及系统功能,送风机控制柜;机械排烟风机、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排烟风机控制柜;电动排烟窗启、闭。
8、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通话、广播质量,应急情况下强制切换功能。
9、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启闭功能,防火卷帘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功能,电动防火阀的启、闭功能。
10、消防电梯:首层按钮控制和联动电梯回首层,电梯轿厢内消防电话,电梯井排水设备。
11、可燃气体报警探测系统:警报装置的警报功能、显示盘的报警显示功能,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探头运行是否正常。其中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探头的功能性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5%(每月不重复检查)。
12、以手动控制方式(含现场和消控室手动)对消防水泵、稳压泵、防排烟风机(排烟窗)、补风机、卷帘、消防广播、气体灭火系统等进行启动测试。
(三)乙方每半年应对甲方所属的全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联动检查、测试,并将检查记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甲方(文件形式参考年度消防检测文件,包含必要的文字、图表、数据和照片,加盖维保单位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联动检查内容如下:
1、消防供电设施供电功能和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检查,检验供电能力。
2、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的功能试验。每12个月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3、自动喷水(水炮)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消防水泵启动,且相关信号反馈至消控室。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每12个月对每个末端放水阀检查不少于一次。
4、消火栓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分别用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供水,消防水泵(稳压泵)启动,且相关信号反馈至消控室。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消火栓、卷盘检查不少于一次。
5、通过报警联动,检验气体灭火系统功能,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校验仪器仪表,存储容器称重。
6、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梯迫降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卷帘门及电动防火门的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消防广播切换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正压送风或者机械排烟系统功能,并测试风速、风压值。
7、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功能试验,每12个月对控制柜,每只探测器检查不少于一次。
(四)、维护和故障处理程序
1、乙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设施损坏、故障等问题,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技术人员签字)向甲方报告,且乙方技术人员应按合同约定事项、时限对相关故障、损坏设备进行维修;甲方检查中发现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损坏等问题,将以电话、微信、书面等形式通知乙方(通话记录、微信截图、乙方签字的书面通知文件等可作为甲方已经通知乙方,且乙方知晓相关事宜的凭证),乙方接到相关问题反馈后,应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时限对相关故障、损坏设备进行维修。
2、对于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乙方应及时予以维修。疏散标、应急灯、闭门器、卷帘故障鸣叫、探测器和模块等只需简单的维修或更换配件的故障和损坏问题,原则上48小时内必须维修、更换完毕;需要进行详细的故障排查,以便确定故障原因或者需要从厂家购买设备、配件的维修工作,如,火灾报警故障、消防电话系统故障等,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进行修理的,需得到甲方同意,并提出应急方案。遇有上级部门、消防部门检查或重大活动以及诸如消防水系统故障、损坏(如,漏水、管网或喷头损坏造成跑水等)需要立即维修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派出技术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乙方应及时反馈故障维修情况(在维保群内发送设施维修完毕或正常运行的图片或视频)。故障排除后,乙方应对相关设施进行功能测试,并应由甲方进行确认签字。乙方应及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本》,并将维修记录等资料报甲方存档备查。
4、对于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如,建筑举架较高无法实施维修,或要求甲方另行增加费用。
5、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设施测试,并定期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文件,且检测文件真实可靠、符合事实。
(五)其他要求
1、对备用电源每半年做一次充放电保养。
2、对烟感、温感、可燃气体探测器每三年做一次清洗保养。每年清洗探测器总量的1/3,按区域内探测器分布情况间隔进行清洗。
3、维保期内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具、防火卷帘电池、防火门闭门器乙方每年综合提供500个免费采购和更换(4种设施免费更换数量的总和不超500个),超过部分甲方购买产品,乙方免费更换。除以上4种消防设施外,单件价格在1000元以下物件包含在维保合同内,由乙方负责免费采购和更换;单件价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物件由甲方出料或乙方垫付材料费,乙方免费维修。双方对物件价格有争议时按照学校审计部门给出的市场价认定。
(六)检查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方法按(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执行。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协调配合乙方维护保养工作,对消防工程维护保养进度、质量性能进行监督,办理维修验收手续,并有权不定期检查维保工作质量,要求乙方予以整改、更换不合格工作人员或设备。
2、按《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消防值班人员,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行。
3、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系统存在问题或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
1、应设24小时值守电话,安排专人按维保要求进行维保。电话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对保卫干部、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及指导,使相关人员掌握消防系统工作原理。
3、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标准(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若标准发生变化,应按新标准执行)履行维保义务,并确保消防系统及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同时对所提供的巡查、检查、检测、调试等所有数据、记录的真实性负全责。
4、定期检查维护各种消防设施,使之正常运行,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若因维保期间消防设施故障维保方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导致消防设施没有发挥其功能,造成甲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在发生火灾时,由于消防报警系统及内容款项中的设备或线路不能工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施工期间应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期间发生一切人员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追究因安全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权利。
7、乙方应确保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在乙方单位实际工作上班,并在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8、乙方提供的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且消防类产品应具有消防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相关资料应提供给甲方)。
四、维护标准
1、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2、维护质量必须符合经双方核定的竣工图纸的要求,并且满足现行消防规范的要求。
3、提供详细的维修、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记录、年度试验报告、年检报告,以及甲方需备案的其他记录、报告。
五、违约
1、维保期间如因乙方所维保的消防设备问题造成消防部门检查不合格导致处罚,视作维保工作不合格(反之为合格),甲方拒付维保费用。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消防部门的处罚,乙方应100%承担处罚责任和处罚金额。
2、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检测报告,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上级消防主管部门外,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额的10%赔偿损失。
3、如乙方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维修好,维修过程中乙方维修质量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维修好的扣除违约金(1000元/次),不能维修或维修质量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加上违约金(1000元/次)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维保款)中扣除,但不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各项违约累计超过三次自动解除合同,在扣除违约金和其它费用后按实际维保天数进行结算。
4、如甲方不按期支付维保费用,逾期第七天起甲方应每天按应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15天后乙方有权停止维保工作,直到甲方支付应付的维保费和违约金,乙方才提供继续维保服务,这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未及时处理故障及未进行合同约定的例行检查,甲方有权拒付维保费用,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违约金超过合同价款15%或乙方的原因造成消防部门检查不合格以及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三项第(二)款“乙方责任”第4条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在维保周期内,甲方将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如检测过程中发现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损坏等问题或检测结果(含部分项目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则视为乙方未能有效履行合同,严重违约。
7、乙方实际派出的维保技术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的备案人员相符。如不相符或无相关资格证书,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维保技术服务,且乙方应立即予以纠正。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拒付维保费用,并相应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8、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加以解决。